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监管分局
常银监案[2007]2号C类
对常德市第四届政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239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常德市政协汉寿活动组施隆庭等7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恢复建立汉寿县工商银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银监部门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为此,在汉寿县设立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依法向我分局提出机构设立的书面申请后,我分局根据工作授权依法受理和初审申请资料,并根据拟设立机构的类别展开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意见
我分局在收到您们关于要求恢复建立汉寿县工商银行的建议(第239号提案)后,立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进行了工作联系和沟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对此高度重视,于2007年2月12日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将是否恢复建立行寿县工商银行问题纳入了2007年工作计划,待2007年春节后,立即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在汉寿恢复建立工商银行网点事宜进行可行性调查和分析,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初步意见和打算。
三、常德银监分局对恢复建立汉寿县工商银行的意见
积极配合地方党政部门做好恢复建立汉寿县工商银行的宣传舆论工作,积极支持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在汉寿县恢复建立分支机构。只要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提出在汉寿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我分局立即依法启动内部审查、批准工作程序,以最快捷的速度、最优质的服务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主管领导:聂先明 联系人:庄卫生
联系单位:常德银监分局 联系电话:13307366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