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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从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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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商局5月28日发出《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的同时,为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通知规定:

  一、对初次发现的虚假宣传行为,除涉及药品、食品、农资以及用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救灾救济商品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处罚,可责令限期改正,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期限为两个月。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根据虚假宣传行为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立案查处。立案查处后确应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查处虚报、虚假、抽逃等注册资本违法案件,非经举报人举报、有关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自查”、“巡查”等方式为由,随意对企业注册资本问题进行检查和调查。严禁虚构举报事实,对企业注册资本问题进行检查和调查。对首次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注册资本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和补足,限期改正和补足的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和补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但处罚额度为法律规定的最低幅度,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减轻处罚;有不予处罚情节的,应不予处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职责分工办案。工商所不得承办以下案件:虚假宣传案件、注册资本违法案件、商业贿赂案件、传销案件、非法直销案件以及须经省工商局移交(交由)管辖的八类案件。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合理使用加处罚款措施。必须使用加处罚款措施的,应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最长期限届满之日后,向当事人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要求当事人自动缴纳罚款,限定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5天。在催缴通知书限定期限届满后,仍不自动缴纳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同时使用加处罚款措施,但虚假宣传案件不得加处罚款,其他案件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本罚金额。严格省内跨地区和跨省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批。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属于跨县(市、区)执行的,必须由县(市、区)工商局局长签字,报市、州工商局局长审查批准;属于省内跨市、州和跨省执行的,必须由市、州工商局局长签字,报省工商局审查批准,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保证《紧急通知》严格遵照执行,《紧急通知》规定各级工商局局长要保证本通知坚决贯彻执行到位,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的案件,要按本通知要求坚决纠正。如因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坚决,在辖区内发生违反本紧急通知规定的问题,除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给予县(市、区)工商局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市、州工商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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